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7]83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抓緊完成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爲等有關工作的通知》(成府法[2008]32號)的要求,现将成都市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报送你们,成都市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依照《四川省統計違法行爲罰款處罰辦法》執行。
附:《四川省統計違法行爲罰款處罰辦法》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統計違法行爲罰款處罰辦法
川統計發〔2005〕2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違法行爲的處罰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將統計調查對象按下列規定分爲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类:包括按国家統計制度、方法划定的规模以上各类企业;总收入(含财政拨款)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和房地産企業資質等級在三級以上;縣級及縣級以上金融企業和保險企業;總交易額在一億元及以上的證券公司。
(二)二類:除上述一類以外的其它企業事業組織。
(三)三類:個體經營戶。
二、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有第三十二條所列“(二)至(七)”項行爲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一類統計調查對象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罰款。
(二)對二類統計調查對象處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及以下罰款。
(三)對三類統計調查對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罰款。
三、對不按規定建立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安排未取得統計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一類統計調查對象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罰款;
(二)對二類統計調查對象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及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及以下罰款;
(三)對三類統計調查對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及以下罰款;
四、鑒于虛報、瞞報、僞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大小、處罰對象的類型直接影響其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因而將統計違法數額占報告期實際數額的比重,以及違法對象的類型作爲處罰的依據。具體處罰數額見“虛報、瞞報、僞造、篡改統計資料罰款數額表”。
虛報、瞞報、僞造、篡改統計資料罰款數額表
違法數額所占比重(%) |
檔次 |
處罰對象及罰款數額(百元) |
一類單位 |
二類單位 |
三類單位 |
1-10以下
10-20以下
20-30以下
30及以上 |
1
2
3
4 |
70—170
150—320
300—470
440—500 |
50—120
90—220
190—320
290—500 |
10—28
24—54
50—80
76—100 |
依据“违法数额所占比重”,对一類單位不足1%、二類單位不足2%、三類單位不足4%的,由统计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在规定的时间达到整改合格标准后,作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若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可不考虑违法比重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一檔次上限给予处罚。
五、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于公布之日起實行。原2004年11月22日以“川統計發〔2004〕83號”文颁发的《四川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实施办法》即行作废。
七、本辦法由四川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